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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政策關(guān)注丨住建部:建筑面積、建筑高度計算新國標,2023年3月1日起執行

         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(huì )     2022-10-25     36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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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2022年8月25日,住建部批準《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為國家標準,編號為GB 55031-2022,自2023年3月1日起實(shí)施。原《標準》無(wú)建筑面積的規定,主要規定依據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GB/T 50353-2013 (后簡(jiǎn)稱(chēng)“面積計算規范”)。


          按照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(guān)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,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”,則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GB/T 50353-2013 同樣,在本規范約束的范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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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01

          《原文相關(guān)強制條文廢止,新規范全文強制

          廢止《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》(后簡(jiǎn)稱(chēng)“原《標準”)GB 50352-20194.3.1、6.7.4、6.8.6、6.8.9條。

          1、廢止第4.3.1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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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4.3.1除騎樓、 建筑連接體、地鐵相關(guān)設施及連接城市的管線(xiàn)、管溝、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外,建筑物及其附屬的下列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(xiàn)或用地紅線(xiàn)建造:

          1、地下設施,應包括支護樁、地下連續墻、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、化糞池、各類(lèi)水池、處理池、沉淀池等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;

          2、地上設施,應包括門(mén)廊、連廊、陽(yáng)臺、室外樓梯、凸窗、空調機位、雨篷、挑檐、裝飾構架、固定遮陽(yáng)板、臺階、坡道、花池、圍墻、平臺、散水明溝、地下室進(jìn)風(fēng)及排風(fēng)口、地下室出入口、集水井、采光井、煙囪等。

          &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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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4.2 建筑控制

          4.2.1 除建筑連接體、地鐵相關(guān)設施以及管線(xiàn)、管溝、管廊等市政設施外,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(xiàn)或用地紅線(xiàn)。

          4.2.2 除地下室、地下車(chē)庫出入口,以及窗井、臺階、坡道、雨蓬、挑檐等設施外,建(構)筑物的主體不應突出建筑控制線(xiàn)。

          4.2.3 騎樓、建筑連接體、沿道路紅線(xiàn)的懸挑建筑等,不應影響交通、環(huán)保及消防安全。

          2、廢止第6.7.4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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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6.7.4 住宅、托兒所、幼兒園、中小學(xué)及其他少年兒童專(zhuān)用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的欄桿必須采取防止攀爬的構造。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(shí),其桿件凈間距不應大于0. 11m。

          &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
          6.6.3 少年兒童專(zhuān)用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的欄桿應采取防止攀滑措施,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(shí),其桿件凈間距不應大于0. 11m。

          3、廢止第6.8.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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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6.8.6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(guò)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.0m,梯段凈高不應小于2. 2m。

          &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
          5.3.7 公共樓梯休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(guò)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.00m,樓梯段凈高不應小于2.2m。

          4、廢止第6.8.9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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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6.8.9 托兒所、幼兒園、中小學(xué)校及其他少年兒童專(zhuān)用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,當樓梯井凈寬大于0.2m時(shí),必須采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。

          &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
          5.3.11 當少年兒童專(zhuān)用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的公共樓梯井凈寬大于0.2m時(shí),應采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。


          02

          《建筑高度》



          原有關(guān)建筑高度的規定(不屬于強制性條文,但可能屬于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(guān)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,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”被廢止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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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 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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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03

          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


          3.0.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。結構層高在2.20m及以上的,應計算全面積;結構層高在2.20m以下的,應計算1/2面積。

          條文說(shuō)明3.0.1 建筑面積計算,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筑空間,滿(mǎn)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筑面積。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(yáng)臺、雨篷、檐廊、室外走廊、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筑面積。當外墻結構本身在一個(gè)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(shí),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。 


          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GB/T 50353-2013 住建部答疑:

          請教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中,以下幾個(gè)關(guān)于建筑面積的理解。

          (1)對于3.0.1條款中,“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各計算?!钡亩x,是否可以等同于“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”的數值?

          (2)對于(1)中的“建筑物整棟樓的基底面積”,如果這棟樓為N標準層,并且每層的建筑戶(hù)型設計是完全相同。那么,每一層樓分攤的基底面積是不是應該等于N分之一的(1)中定義的建筑面積?

          (3)在3.0.21條款中,“在主體結構內的陽(yáng)臺,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”。此定義中的“陽(yáng)臺在主體結構內”,與陽(yáng)臺是否被封閉,是否有關(guān)?


          2021-09-23 回復:

          1. 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面積不能夠等同于基底面積;

          2. 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中沒(méi)有關(guān)于面積分攤的規定;

          3. 主體結構內陽(yáng)臺與陽(yáng)臺是否封閉沒(méi)有直接關(guān)系。

          可以看到:

          1、建筑面積的由原來(lái)的面積計算規范(GBT50353)表述“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”,調整為新規范表述“每個(gè)自然層樓(地)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”。 

          2、明確總建筑面積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?!禛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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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04

          關(guān)于陽(yáng)臺建筑面積


          屬于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(guān)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,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”約束的范圍。、

          可以看到:
          關(guān)于陽(yáng)臺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已經(jīng)發(fā)生改變,單看3.1.5條表述為“圍護設施”,后款表述為“陽(yáng)臺封閉”情形,實(shí)則應結合3.1.4的規定來(lái)理解??梢灶A知的是,“陽(yáng)臺封閉”的狀態(tài)、時(shí)點(diǎn)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(diǎn)。但,值得注意的是與房產(chǎn)測量規范進(jìn)行了有效銜接。


          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3.0.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(yáng)臺,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;在主體結構外的陽(yáng)臺,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/2  面積。條文說(shuō)明3.0.21 建筑物的陽(yáng)臺,不論其形式如何,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。

          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GB/T 50353-2013 住建部答疑:
          (3)在3.0.21條款中,“在主體結構內的陽(yáng)臺,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”。此定義中的“陽(yáng)臺在主體結構內”,與陽(yáng)臺是否被封閉,是否有關(guān)?

          2021-09-23 回復:3.主體結構內陽(yáng)臺與陽(yáng)臺是否封閉沒(méi)有直接關(guān)系。

          而行業(yè)內知道的《房產(chǎn)測量規范GB/T17986-2000》,規定陽(yáng)臺就是按封閉狀態(tài)來(lái)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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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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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同時(shí),還應繼承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對于“圍護結構”、“圍護設施”的定義:

          2.0.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   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、門(mén)、窗。

          2.0.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   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、欄板等圍擋。


          05

          關(guān)于室外設計地坪


          屬于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(guān)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,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”約束的范圍。

          可以看到:


          3.1.3條首次將“室外設計地坪”作為,衡量地上與地下的分界,表述為“室外設計地坪”情形,應結合

          3.1.4的規定來(lái)理解??梢灶A知的是,“室外地坪”的錯層設計、時(shí)點(diǎn)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(diǎn)。 

          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
          2.0.8 地下室 basement    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(guò)室內凈高的1/2的房間。

          2.0.9 半地下室 semi-basement    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(guò)室內凈高的1/3,且不超過(guò)1/2的房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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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06

          關(guān)于不應計算建筑面積情形


          屬于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(guān)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,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”約束的范圍。

          可以看到: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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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
          3.0.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:   

         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;   

          2 騎樓、過(guò)街樓底層的開(kāi)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;   

         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、挑臺等;   

          4 露臺、露天游泳池、花架、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;  
          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、上料平臺、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;   

          6 勒腳、附墻柱、垛、臺階、墻面抹灰、裝飾面、鑲貼塊料面層、裝飾性幕墻,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(箱)、構件、配件,挑出寬度在2.10m以下的無(wú)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(guò)兩個(gè)樓層的無(wú)柱雨篷;   

         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.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.10m以下的凸(飄)窗,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.45m及以上的凸(飄)窗;   

          8 室外爬梯、室外專(zhuān)用消防鋼樓梯;   

          9 無(wú)圍護結構的觀(guān)光電梯;   

         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,獨立的煙囪、煙道、地溝、油(水)罐、氣柜、水塔、貯油(水)池、貯倉、棧橋等構筑物。


          條文說(shuō)明3.0.27 本條規定了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項目:

          1 本款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墻外不與戶(hù)室開(kāi)門(mén)連通,起裝飾作用的敞開(kāi)式挑臺(廊)、平臺,以及不與陽(yáng)臺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板(箱)等設備平臺部件;


           2 騎樓見(jiàn)圖11,過(guò)街樓見(jiàn)圖12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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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3 本款指的是影劇院的舞臺及為舞臺服務(wù)的可供上人維修、懸掛幕布、布置燈光及布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臺等構件設施;

          4 建筑物內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臺、上料平臺(工業(yè)廠(chǎng)房、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筑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臺、上料平臺等),其主要作用為室內構筑物或設備服務(wù)的獨立上人設施,因此不計算建筑面積;


          5 附墻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;

          6 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,如專(zhuān)用于消防的樓梯,則不計算建筑面積,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,兼用于消防,則需要按本規范第3.0.20條計算建筑面積。


          07

          結構層高小于2.2m建筑空間


          其中:對應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最新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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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3.1.6第一款:結構層高小于2.20m的建筑空間,列為不應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。

          屬于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(guān)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,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”約束的范圍。

          對應條文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》3.01、3.02、3.03、3.04、3.05,均有有關(guān)結構層高以2.20米為分界的規定,且普遍明確:“結構層高在2.20m以下的,應計算1/2面積?!睉暈樽鲝U。

          3.0.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。結構層高在2.20m及以上的,應計算全面積;結構層高在2.20m以下的,應計算1/2面積。

          3.0.2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(shí),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,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,無(wú)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。結構層高在2.20m及以上的,應計算全面積;結構層高在2.20m以下的,應計算1/2  面積。


          3.0.3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,結構凈高在2.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;結構凈高在1.20m及以上至2.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/2面積;結構凈高在1.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。

          3.0.4 場(chǎng)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,結構凈高在2.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;結構凈高在1.20m及以上至2.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/2面積;結構凈高在1.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。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,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。有頂蓋無(wú)圍護結構的場(chǎng)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/2計算面積。

          3.0.5 地下室、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。結構層高在2.20m及以上的,應計算全面積;結構層高在2.20m以下的,應計算1/2面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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